(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与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18-1号原告: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茆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买卖标的应由天长市拉丝模具有限公司送货到异议人住所地,该案应由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与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了《模具销售合同》,从合同内容中可以看出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为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定作拉丝模具,该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因此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法据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