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牛某某,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