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保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维林与李秀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维林,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10-1号申请人高维林,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李秀英,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高维林与被申请人李秀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310号民事裁定书对对被申请人李秀英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微路曲江6号二期房屋及地下车位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高维林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秀英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秀英所有的由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微路曲江6号二期房屋及地下车位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