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二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明与被告廖为文、钟向东、赣州市亿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廖为文,钟向东,赣州市亿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2159号原告陈伟明,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祚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为文,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钟向东,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市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陈伟明与被告廖为文、钟向东、赣州市亿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为文、钟向东、赣州市亿祥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