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田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田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德新公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田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西平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中武,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3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田农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6万元或1万美元。现因本院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市田农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1万美元的冻结。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