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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