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7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刘虹与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胥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虹,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胥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628号原告:刘虹,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6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勋友,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2日,四川省射洪县人,高中文化,绵阳市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虹诉被告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胥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