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成金星。委托代理人盛俏娜。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委托代理人陈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