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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夏祥中与李天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祥中,李天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夏祥中,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邦国,重庆市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天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中诉被告李天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祥中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祥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预交),由原告夏祥中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二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