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夏祥中与李天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祥中,李天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夏祥中,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邦国,重庆市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天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中诉被告李天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祥中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祥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预交),由原告夏祥中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二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