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龙诉被告郭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龙,郭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朱海龙。被告郭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龙诉被告郭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海龙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