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龙诉被告郭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龙,郭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朱海龙。被告郭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龙诉被告郭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海龙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