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颍泉区泉北永利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颍泉区泉北永利宾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颍泉区泉北永利宾馆。负责人:王永强。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颍泉区泉北永利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