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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行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章开福与林福珍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开福,林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行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章开福,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福珍,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福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福珍的银行存款人民��55065.21元(其中本案诉讼费503.5元,执行费6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唐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