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齐凤玲、张雪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强,张雪龙,齐凤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20—1号原告:魏国强,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村十组。委托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龙,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六委三组。被告:齐凤玲,女,1979年6于额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六委三组。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负责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宝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诉被告齐凤玲、张雪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赞审 判 员 安 巍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