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淑苹与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苹,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95号申请人:王淑苹被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杰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淑苹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承县劳裁字(2008)27号裁决书中裁决的给付义务,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裁字(2008)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