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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曾李儿与叶维源、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李儿,叶维源,钱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曾李儿。被告:叶维源。被告:钱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李儿与被告叶维源、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李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曾李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