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江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被告刘建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