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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葛宜红申请执行陶自才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红,陶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葛宜红,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陶自才,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庆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陶自才在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安庆金雷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自才在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安庆金雷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