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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戊,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7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委托代理人纪某,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某甲,别名“桥宝”男。因吸毒于2012年5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巧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巧婷到庭参加诉讼。另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指控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诉称,要求被告人向某甲赔偿原告人医疗费7671.95元,误工费5774.26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160元,交通费160元、鉴定费1120元、后续疤痕治疗费12800元,共计人民币32376.21元。被告人向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原告人赔偿请求也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吴巧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双方若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向某甲家人与被害人李某戊家人因卖酸菜生意竞争而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6月9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甲与李某戊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马村村口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向某甲用事先准备的菜刀砍中被害人李某戊脸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戊外伤致左侧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受伤后在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药费7671.95元。经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1、李某戊需择期行去疤痕治疗;2、李某戊的误工损失建议为二个月;3、李某戊的营养期限建议为四十日;4、李某戊的护理期限建议为二十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人向某乙、陈某、李某乙、王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光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某甲由于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向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疗费7671.95元,误工费3345元(60天×55.75元/天),护理费2000元(20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营养费1740元(40天×43.5元/天),交通费160元(8天×20元/天)、鉴定费1120元,共计人民币16276.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寒冰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骆舒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