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与严国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严国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代表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易轩,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国政,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银行职员。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国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员,审判员华雷、代理审判员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严国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兴实业公司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闻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