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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民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兴江与吴善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兴江,吴善华,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保字第166号申请人赵兴江,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吴善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驻济阳县。申请人赵兴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吴善华驾驶的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所有的鲁AEQ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善华驾驶的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所有的鲁AEQ0**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