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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运财与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财,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周运财。被执行人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勇,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运财与被执行人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仲裁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0)05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