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于秀辉与周艳华、王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辉,周艳华,王学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于秀辉,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连举,长春市清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艳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柱,长春市南关区南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贤,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辉诉被告周艳华、王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