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X与姚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姚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X。被告姚X。原告王X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被告姚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发现脾气暴躁,经常对其无端猜疑,继而动手殴打,致夫妻不和,2012年10月,其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关系未和好,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姚X辩称,两人结婚后,其一直尽心尽力关心照顾原告及孩子,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冲突是正常的,其曾在与原告争吵时动过手属实,但事后心里很后悔并为此向原告多次道歉,其表示愿意继续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原谅,现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被告前婚育有一女姚X,1998年7月26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在西工大附中高一上学;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姚X,2010年1月22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去年以来,因为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以及在争吵时偶有动手等原因,导致夫妻不和。2012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11月16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3月11日,原告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缓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门诊病历、照片,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9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属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和睦相处;近年来因为被告无端猜疑以及在争吵时偶有动手等原因,导致夫妻不和。原告因此曾起诉一次离婚,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两人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仍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被告应努力改正自身缺点,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增进理解,夫妻关系应该会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姚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曼花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