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金奎与王博、马登攀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奎,王博,马登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034号原告许金奎。被告王博。被告马登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负责人崔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奎诉被告王博、马登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金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博、马登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金奎撤回对王博、马登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金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