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恢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庚成与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庚成,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恢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胡庚成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海军,乡长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庚成与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裁定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200元,尚欠诉讼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