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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与杜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杜林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29号原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江。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被告:杜林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清偿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