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72号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26号晋福鑫园二单元2801。法定代表人王菊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董事长。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艳军,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山西阳漾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智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