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商初字第897号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赛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玉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式栲,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纪玉君,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颖,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银行)与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西喜盈门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海燕、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式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泰银行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90万元用于购原料,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4日,借款月利率6‰,按月结息,结息日每月20日。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作为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以自己所有的西工商莱抵登字第2012第0046号动产设备及布匹设定抵押合同,并以以上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将390万元打到被告指定账号,但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借款390万元及约定利息和罚息。2、原告对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莱抵登字第2012第0046号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本公司因欠其他银行债务不能清偿,已由中国银行城阳支行等银行申请破产,城阳法院已经受理。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借款人、乙方)、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担保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第二条贷款金额和期限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万元。2、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共计12个月。……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资金的支付……2、本合同项下借款经甲方放款审核通过后,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银行卡账户,户名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账号/卡号为×××0403,此账户也是还款付息结算账户。……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1、(2)……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2、……自借款本金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第八条违约责任……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实际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罚息,短期贷款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调整的1.5倍计算,罚息为每日万分之3.0……第九条费用的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第十条担保及担保的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喜盈门印染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提供保证担保。3、担保人担保的范围除借款本金外,还包括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证担保1、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对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满后两年时止。……第十三条抵押担保。1、抵押物为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壹仟伍佰捌拾万元。2、抵押期限抵押人担保期至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期满为止;如主合同展期,抵押期限相应自动顺延,抵押人继续对展期后的主合同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5、抵押物的实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或甲方解除合同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时,抵押人同主合同债务人应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经抵押人同意,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抵押人、被告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作为担保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日,原告(抵押权人、甲方)与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同以上抵押物清单),并办理工商抵押登记。具体内容同借款合同一致。2012年9月26日,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向原告申请将合同贷款发放至合同约定账户,原告将贷款3900000元划入约定账户×××0403。借款后,被告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按约偿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未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3年11月25日,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900000元、利息94321.45元。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庭审中,原告认可其逾期利率实际按月利率9‰计算。原告未提交关于支出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款申请、借款凭证、贷款余额查询明细等证明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部分合法有效。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追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等作抵押,并已办理工商抵押登记,原告对其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辩称其因中国银行城阳支行等债务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城阳法院已经于2013年11月9日受理,而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辩称是在2012年9月25日为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相关规定,该担保合法有效,故被告青岛喜盈门公司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莱西喜盈门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二、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3年11月25日,利息为94321.45元。自2013年11月26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3900000元、月利率9‰计算。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三、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四、被告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纪玉君、孙玉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速递费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鲁静审判员 戴文宏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少馥单附抵押清单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单位:元序号设备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值配电柜台328000配电工程台螺旋除渣机台定型机泵台7507.5水泵台13003.8钠离子交换器台122933.35涂层机套4954500验布打卷机台7602.31打卷机台8688.19搅拌机台1086.11液压站台2715.16A型布车台21720.59烘燥机台53215.71高温高压卷染机台396402.09浸染烘燥定性联合机套582784.5卷布机台电动葫芦台4073.42高温高压染色机台180766.58常温常压染色机台100000M5466型拉幅定开机套500000折布机台并轴机套搅拌机台3962.5导热油锅炉台地下管道台268573.38热载体燃煤加热炉台144000打印机台电脑台19018.62数码复印机台7599.92空调台电动三通控制阀个压榨机台整纬机套红外探头个变频器个钢管转入个135072高温机台变频器个均匀轧车出布司布装置个2820.51织物静水压测试仪台涂层机打卷机台触摸屏台缝纫机台电热切边开幅机台150000织机台2620000喷水织机电控系统台潜水泵个2764.1潜水电机个涨力传感器个织机电器个染缸电脑系统台溢流缸电脑台打卷机台七成新常温染缸台220000A字架台轧光机台1000000涂层机台1500000190T塔夫绸(坯布)米129391244923230T塔夫绸(坯布)米150D牛津布(坯布)米101382300D牛津布(坯布)米75D*150T春亚纺(坯布)米K春秋丁(坯布)米400D牛津布(坯布)米200D导电布(坯布)米600D塔丝隆(坯布)米150D半弹牛津布(坯布)米五枚缎(坯布)米125893287366230T晨纺绸(坯布)米123175223608240T塔夫绸(坯布)米240T富丽绸(坯布)米190T塔夫绸(成品)米202027180T塔夫绸(成品)米124539240T春亚纺(成品)米200D牛津布(成品)米180T春亚纺(成品)米300D牛津布(成品)米200D导电布(成品)米五枚缎(成品)米600D塔丝隆(成品)米300T春亚纺(成品)米169333400D牛津布(成品)米合计15811223.34抵押人:青岛莱西喜盈门染织有限公司抵押权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式栲法定代表人:李赛春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5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