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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毛培、黄清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毛培,黄清华,寿光三六零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0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被执行人毛培。被执行人黄清华。被执行人寿光三六零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中执字第106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毛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西街X号X号楼X号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毛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西街X号X号楼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