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宗兰与被执行人巩江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兰,巩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兰,女。委托代理人张俊升,男。被执行人:巩江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宗兰与被执行人巩江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巩江涛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平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