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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慧与王琳、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王琳,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李万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琳、李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琳、李万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琳、李万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万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五里墩支行的存款七万元,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