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程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日14时50分,被告人程某驾驶江淮轻型厢式货车沿山东省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机场路南口处,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于2013年1月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讯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获取民事赔偿,对被告人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程某的户籍证明信息1份、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信息、肇事车辆信息、本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程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取了对方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礼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