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政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政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尚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灿灿,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政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湖。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政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4402元及违约金49220元(暂计算至起诉前),违约金没逾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