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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洪光与栾瑞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光,栾瑞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王洪光,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晨钟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瑞生,男,58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凤花园X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光与被告栾瑞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王洪光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洪光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