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成成与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成,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44号原告:李成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长安北路与皋城东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纯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成与被告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成成负担。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养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