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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雅春海与雅春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春海,雅春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春海,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春秋,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雅春海因与被上诉人雅春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春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将、被上诉人雅春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雅春海(又名雅百超)与被告雅春秋系同胞兄弟。原告及其家人承包北曹村委会雅庄村民组集体土地一块(土地坐落:庙南东靠雅永杰,西靠雅庆明,南靠路,北靠路)共2.956亩。原告庭审中陈述,其承包的土地是两块,一块位于雅庄村南、王水坑村西侧(东靠雅永杰,西靠雅庆明,南靠沟,北靠路),另一块地的位置与前地一路之隔(东靠王强,西靠雅永芳,南靠路,北靠沟),争议的土地是路南这块地。2013年2月27日13时许,原告雅春海的妻子刘素梅电话报警称其种在村南的1.6亩牡丹被人损毁,古井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查明:雅春海种植的1.6亩牡丹苗被人用四轮拖拉机损毁,雅春海种植牡丹的耕地与其哥雅春秋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雅春海提交的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2013年2月27日的出警记录载明的情况:原告雅春海的1.6亩牡丹苗被人损毁,雅春海种植牡丹的耕地与其哥雅春秋有争议。并未确认造成原告财产毁坏的侵权人是被告雅春钬,原告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人是被告雅春秋,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雅春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春海负担。一审法院宣判后,雅春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雅春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亳州市谯城区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药材被毁损损失10000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2012年11月8日前后,雅春秋在雅春海承包地进行破坏,后又多次进行破坏,造成上诉人所种植药材损失达10000元,后经村里调解口头达成协议。2013年2月26日左右,被上诉人再次破坏上诉人的牡丹苗,上诉人报警处理未果。为此起诉请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但谯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为此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雅春秋辩称: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无合法使用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谈不上赔偿,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了五份证据。一、皇甫超民、邓金生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有两块地,合计2.956亩,以及两块地的四至。二、雅传美的证言一份,证明种牡丹的地是三等地,分在上诉人父亲名下。三、雅永仙的证言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指使雅永仙毁坏上诉人地里的牡丹苗。四、谯访字(2013)170号文件一份,证明上诉人为土地争议去信访的事实。五、雅永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涉案土地不是被上诉人所称在其母亲地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被上诉人无异议,对证据一、三、四、五,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所提交均非新证据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为由,不予质证。被上诉人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雅春海上诉称雅春秋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破坏了其承包地里种植的牡丹种苗,并于二审中,申请雅永仙出庭作证,雅永仙庭审中称雅春秋曾于2013年6月让其去抓过地,该地东临王强、西邻雅永芳,但该证言及雅春海一审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是雅春秋,故对雅春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雅春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