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铁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铁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住桐城市。2004年1月7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本成、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桐城火车站广场接送下车旅客时,因争抢出租车客人时与另一出租车司机项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推拉、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将被害人推撞在票房墙壁悬挂的公用电话机上,致使被害人胸部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右肺少许压缩。经法医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应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桐城火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项某某达成赔偿人民币34000元的和解协议,并且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证人项李某、添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照片、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赔偿和解协议书、悔过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自愿与被害人项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