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罗佳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罗佳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93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被告罗佳惠,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佳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