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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罗佳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罗佳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93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被告罗佳惠,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佳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