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39号原告杨毅。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干将西路**。负责人周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妍妍,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