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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周喜艳诉白宏学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90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吕晓辉,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万红,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晓辉,被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7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打闹。2010年我俩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殴打。我于同年11月离开被告只身打工,至今已逾3年。故我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白某某辩称:我是上门女婿,我认为我们夫妻关系好着呢,我们村上人都知道我们关系很好,且我们还一起外出打工,我也没打过她。她外出打工不和我联系,我还和她父亲一起找过她多次,但是没找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某系招赘上门的女婿。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7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关系较好。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2010年11月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外出。被告多次寻找无果。现原告周某某以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婚后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必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在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大半年之后于次年补办结婚登记,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只身外出打工造成原被告分居,但被告多次找寻原告,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互谅互让,进行有效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未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离婚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