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与虞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品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贾象锡,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512251835),汉族,住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新街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品巧,(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08121816)。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象锡与被告虞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象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象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象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象锡负担。本页无正本文字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