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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与虞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品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贾象锡,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512251835),汉族,住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新街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品巧,(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08121816)。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象锡与被告虞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象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象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象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象锡负担。本页无正本文字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