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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艺灵网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艺灵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艺灵网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艺灵网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