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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华与被告王志强、贺杰、马金宝、郝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王志强,马金宝,郝志刚,贺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王玉华。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系原告王玉华丈夫。被告王志强。被告马金宝。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志刚。被告贺杰。委托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王志强、贺杰、马金宝、郝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玉华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