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修广与刘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广,刘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李修广。被告刘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广与被告刘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