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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修广与刘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广,刘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李修广。被告刘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广与被告刘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