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家玉与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维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玉,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维平,合肥奥力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沈家玉,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维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合肥奥力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家玉诉被告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维平、合肥奥力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家玉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维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家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家玉撤回对被告何维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利琴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