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556号原告:祁某某,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徐某甲、一女徐某乙,现双方感情已破裂,不再同居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乙随我生活,徐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徐某甲、徐某乙均随我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4年1月31日按习俗结婚后同居生活,但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7月14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徐某甲,2006年5月27日生育长女取名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现双方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徐某乙随其生活,徐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行承担。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信息卡,证明被告及其子女身份情况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颍上县建颖乡迟沟村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徐某甲一女徐某乙;4,、证人祁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的事实情况;5、当事人的相应陈述,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后分居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子女,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提出批评。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男孩徐某甲、女孩徐某乙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其女徐某乙随其生活,其子徐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行承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两子女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原告诉求,本院准予。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的条,判决如下: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生育子徐某甲、女徐某乙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其女徐某乙随原告祁某某生活,子徐某甲随被告徐某某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