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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于惠玲与薛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惠玲,薛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99号原告于惠玲,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邓维忱,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同原告。被告薛春,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惠玲与被告薛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