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2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谢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勇,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丁忠军执行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