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诉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86元,减半收取20593元,由原告湖北中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文代理审判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日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