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康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易石桃与曾凡兵、周代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石桃,曾凡兵,周代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96号原告易石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曾凡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被告周代梅,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石桃与被告曾凡兵、周代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石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易石桃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