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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康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易石桃与曾凡兵、周代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石桃,曾凡兵,周代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96号原告易石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曾凡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被告周代梅,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石桃与被告曾凡兵、周代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石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易石桃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